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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机等安全19条! -银河官网入口登录

2024-01-19 15:59 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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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防范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应急管理厅梳理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中有关要求,形成了《全省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袖章袖标(样式)》《安全生产风险公示牌(样式)》和《工贸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清单》,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全省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为坚决防范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应急管理厅梳理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形成了以下十九条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简称“十九条重点”):

一、工贸企业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信息档案,定期对其生产或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二、机械设备防护装置设计应无缺陷或无缺失;人员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针对性采取封闭、隔离或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三、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之内的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设备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四、搅拌机、破碎机等人员可进入设备和启动装置附近都必须张贴或悬挂“不挂牌不检修,不摘牌不启动”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生产作业平台场所临边位置应设置防护栏杆,当平台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毫米;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米并小于20米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毫米;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0米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毫米。

六、工业机器人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的防护栏,必备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安全销、安全锁和光电保护等安全防护装置。

七、沿皮带输送机人行通道的全长应设置急停拉绳开关,拉绳开关的间距不得大于60米;当输送机的长度小于30米时,可用急停按钮代替,急停按钮的距离不得大于10m。其中烧结砖(瓦)厂车间内单人行走在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米,在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米。

八、工贸企业应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生产风险公示牌,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安全生产负责人(含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佩戴“安全监督”袖章或袖标,加强对“三违”行为的巡查检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照《工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清单》对岗位安全职责进行修订并定期进行考核。

九、工贸企业生产前(含试运行、试生产)应当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职责;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擅自脱离生产岗位。

十、工贸企业应制定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实行作业票(据)许可审批,检维修作业必须制定检维修工作方案和相对应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经许可(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一、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地下室、地坑及临近位置设置了硫化氢、一氧化碳和氩气、氮气及其它有中毒、窒息性气体管道、设备的,应按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管理,并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

十二、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10米范围内的易燃、可燃物品,并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十三、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带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全身式系带;防坠落悬挂不得违规使用半身式和单腰带式系带。

十四、临时用电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十五、通过无线电信号传输控制起重机的地面操作工必须经企业按照《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23721)要求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相关培训资料应建档留存;起重机遥控器必须专人保管。

十六、电动葫芦起吊时,应坚持“十不吊”原则,做到垂直起升,严禁斜拉重物或将其作为拖拉工具。吊物应捆扎牢固、重心平稳,并在安全路线上通行。严禁吊物在头上越过;挂钩时,手应扶钩的外侧,严禁将手脚放在绳索、吊物之间。

十七、生产经营场所的厂房和仓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严禁将员工宿舍与厂房和仓库设在同一栋建筑物内。

十八、工贸企业中危险化学品的设计年使用量达到或者超过化工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最低年使用量20%的,或者设计最大储存量达到或者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判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20%的,以及涉及使用液氨或液氯、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胶水生产、铅酸蓄电池生产、自用橇装加油装置、液氧储罐(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以及供氢站(含液氨制氢、水电解制氢等)等工贸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至少每3年对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县级应急管理局备案。

十九、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其中,发生一般事故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所在地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指派骨干人员指导处置。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结束后一般3个工作日内,相关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要组织当地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事故现场警示教育。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广大工贸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十九条重点”是血的教训总结、是保护生命的刚性规定,深刻吸取类似事故教训,结合企业实际和岗位特点,对照“十九条重点”组织开展系统排查,从突出问题入手、最大限度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坚决遏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全省广大工贸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十九条重点”内容,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实施外包项目、检维修统一安全管理,做到“轴有套、轮有罩、台有栏”,皮带输送机急停开关或拉绳开关安装到位,“不挂牌不检修、不摘牌不启动”安全警示牌配置到位,危险作业按规定审批、起重机地面操作工按规定培训到位,起重机地面遥控器由专人管理,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等等。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十九条重点”,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必检”内容,指导并督促工贸企业条条对照、条条落实、条条到位、条条见效。对工贸企业不落实“十九条重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依法立案、严肃查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广大工贸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视频等方式,大力宣传“十九条重点”的依据、内容和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切实抓好事故现场警示,真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工贸企业要将“十九条重点”张贴在企业办公楼和厂房、仓库门口,设置安全生产风险公示牌,并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监督”袖章、袖标,严查严管“三违”行为。要全面辨识并登记搅拌机、破碎机等人员可进入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检维修挂牌制度,落实动力和能源介质隔离措施,在人员可进入设备和启动装置附近设置“不挂牌不检修,不摘牌不启动”安全警示标志。要将“十九条重点”纳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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